對無管轄權的地院判決提上訴,二審法院可能的判決?
- 晴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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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章日期:108-09-15 12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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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接手到一件行政訴訟案,過程是弟弟被處罰鍰,哥哥以代表人身份幫他提訴願被駁回,向地院行政訴訟庭提簡易訴訟時把自己當「原告」,被法院直接以「當事人不適格(原告非受處分人)駁回」,再提上訴時,上訴狀仍以自己當原告,應該同樣會被只進行「法律審」的高等行政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。 地院來函告知「得於15日內提出答辯狀」,請問本機關有必要提答辯狀嗎? 因我想二審是法律審,已不會就事實進行審理,似乎沒必要耗時間提答辯狀。
此案一開始起訴時,原告誤把「被告」寫成名稱跟本機關相似的另一機關,造成地院做出的判決,被告名稱有誤。原本以為請地院裁定更正被告名稱即可,但後來發現該地院無管轄權,書記官說要請示法官,但尚未回覆。
請問這種狀況,後續程序是否為:
- 該地院將上訴案提給二審法院,二審法院可能廢棄原判決,並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?
- 二審法院逕為判決?
如是第1種程序,本機關是否等此案移送管轄地院,如管轄地院有命送交答辯狀再送?
再麻煩板上先進不吝撥冗賜教,感謝!
- 余晴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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